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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粮食系统违法违纪案件登记报告和年度统计工作的通知

滁粮纪函﹝2008﹞58号

时间:2008-11-14 10:57:49 |   浏览:

  

各县(市、区)粮食局纪检组、监察室:

根据省粮食局皖纪粮200817号《 关于认真做好粮食系统违法违纪案件登记报告和年度统计工作的通知 》的要求,为便于了解和掌握全省粮食系统违法违纪案件发生和查办情况,现将驻省粮食局纪检组监察室重新制定的《粮食系统违法违纪案件登记报告表》(以下简称“案件登记报告表”);《粮食系统违法违纪案件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案件情况统计表”),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市粮食系统实际,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并遵照执行:

一、实行案件登记报告制度。各县(市、区)粮食局对

粮食系统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2009年开始,应自案发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局监察室报送《案件登记报告表 》,逾期未报告的,在当年政风考评中,每件每人扣1分和0.5分(如23人,扣3.5分)。对2008年以来发生的案件,各县(市、区)粮食局应当调查摸底,凡在1120日前2009年以后每年1115日前)补报的《案件登记报告表》,并随同《案件情况统计表 》同时报市局监察室的,视为按期报送,否则按逾期处理。

二、限期报送案件情况统计表。以县(市、区)局为单位,每年1115日前(2008年顺延至1120止),报送上年111至本年1031日的《案件情况统计表》(省局规定:市局汇总后1125日前报省粮食局);每年110日前,报送上年111231《案件情况统计表》(省局规定:市局汇总后115日前报省粮食局,提供省局用于纪检监察会议总结)。《案件情况统计表》所列“三家查办案件总数”,应与《案件登记报告表》报送份数一致。逾期未报送或者有误的,按政风考评限时办结制规定扣分处理。无案件的,实行零报告。无案件,也未实行零报告的,每年政风考评时酌情扣分。

三、案件违纪行为分类登记。根据粮食部门实际,案件违纪行为分为:贪污贿赂、挪用或者私分公款、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违反依法行政规定、违反财经纪律、违反粮食政策、损害群众利益、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其他等10类,请各县(市、区)粮食局酌情在《案件登记报告表》“案件分类”项目登记。

四、报送方式。《案件登记报告表》和《案件情况统计表》,各县(市、区)可以通过cz1363@163.com电子邮箱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局监察室。条件不具备的单位,也可通过电话3021514传真。

 

 

                               二OO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粮食系统违法违纪案件登记报告表.doc

            粮食系统违法违纪案件查办情况统计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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