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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国家临时存储稻谷收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滁粮明电〔2008〕76号

时间:2008-11-4 11:21:06 |   浏览:

  

各县(市、区)粮食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近日,安徽省粮食局、安徽省农发行、中储粮安徽省分公司下发了《关于做好国家临时存储稻谷收购工作的通知》,现就严格执行国家临时存储稻谷收购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收购计划。各单位要按省局、省农发行、中储粮安徽省分公司联合下达的任务数及时组织收购,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任务。

二、严把入库粮食质量关。不得收购三等以下质量标准的稻谷,不得将不同品种的稻谷混仓储存,严禁从现有库存的陈粮中划转或移库。

    三、严格执行价格政策。有收购任务的站、库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统一挂牌收购。收购粮食的品种、质量、收购价格要向社会公开。不得压级压价,也不得抬

级抬价,切实维护好稻谷收购市场秩序,对违反质价政策规定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单位“国家临时存储稻谷”收购资格和收购计划。

四、严格资金兑付,确保不向售粮农民打白条。

五、严加监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深入收购库点指导检查,确保临时存储稻谷收购工作顺利进行。

六、市、县(市、区)粮食局纪检组、监察室要加强对粮食行政机关及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从业人员,在“国家临时存储稻谷”收购工作中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情况的监督管理。粮食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行政管理工作不力,机关工作人员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分别追究其“行政过错行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从业人员有违规违纪行为的,立即解聘并追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企业法人”的同等责任。

 

 

                     二OO八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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