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粮食流通领域惩治和预防腐败2008—2012年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中共滁州市委《滁州市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实施意见》和安徽省粮食局《安徽省粮食流通领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领域反腐倡廉建设,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战略方针,认真落实“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改革创新、开拓进取,惩防并举、重在建设,统筹推进、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基本要求,紧密结合我市粮食流通工作实际,切实抓好市委和省局《实施意见》各项任务的落实,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和省粮食局有力指导下,深入开展“反造假、反违规、反腐败,正党风、正政风、正行风”活动,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以改革创新精神整体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全面推动我市粮食工作实现新的跨越。
(二)工作目标是:经过5年坚持不懈的努力,建成具有粮食行业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初步建立,反腐倡廉规章制度比较健全,粮食行政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基本形成,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党风政风行风进一步改进,腐败现象得到进一步遏制,社会各界和粮食工作者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二、 在粮食系统大力推进反腐倡廉教育
(三)加强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教育。在全市粮食系统大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学习贯彻,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和廉洁从政教育,切实加强党章等党内法规、党的反腐倡廉理论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教育和引导各级领导干部深刻领会和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基本要求,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提高党性修养和从政道德修养,打牢廉洁从政的思想政治基础。切实加强党的作风和纪律教育,教育和引导各级领导干部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切实改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着力解决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始终牢记“两个务必”,大力弘扬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自觉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各级粮食部门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将反腐倡廉理论作为学习的重要内容,每年作出安排。市及各县(市、区)粮食局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讲一次关于反腐倡廉的党课。各级粮食行政管理机关举办的业务培训班,应当安排一定时间的反腐倡廉教育内容。
(四)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引导粮食部门党员干部和职工自觉抵御各种腐朽落后思想文化的侵蚀。组织开展反腐倡廉主题教育活动,促使粮食系统党员干部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组织开展廉政文化进机关、进站库、进网站活动,在全市粮食系统营造廉洁从政、廉洁从业的良好氛围。查处市粮食系统违法违纪案件,有针对性地对粮食干部职工进行案例教育。组织粮食系统内干部职工积极参加省局开展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知识竞赛(问答) 和反腐倡廉建设优秀论文评选活动,不断增强粮食干部职工遵纪守法意识,树立粮食行业风正气顺的良好风尚。
三、切实加强粮食流通领域反腐倡廉制度建设
(五)在粮食部门落实党内监督和行政监察制度。市及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和要求,进一步完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建立健全“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与有效监督机制。落实党员民主权利保障条例,按规定推进党务公开。落实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有关事项报告和民主生活会等制度。改进和加强粮食行政监察工作,开展廉政监察、效能监察和执法监察,落实粮食政策,保证政令畅通。
(六)建立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市及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为首要职责认真履行。完善政策性粮食收购管理规定,严明工作纪律,保证国家惠农政策落实。实行国家粮食库存实物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违规动用和虚报国家粮食库存行为以及重大粮食霉变污染事件,要依法严肃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实行国家粮食库存检查情况备案登记制度,有关责任人员对检查结果负责。完善国家粮食库存质量安全报告制度,对瞒报、迟报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行政问责制。完善粮食突发应急事件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处理责任单位和人员。完善粮食市场信息监测和报告制度,严厉惩处失职渎职行为。探索建立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负责人任职资格制度,对严重违反国家粮食政策的行为,限定其数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负责人。
(七)建立健全粮食行政权力运行监控制度。坚持以规范权力运行为核心、以完善制度体系为目标,着力抓好反腐倡廉制度的完善和创新。围绕深化粮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制度创新,从制度上保证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着力推进粮食流通领域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反腐败制度建设(10个环节),规范经营管理行为,预防职务犯罪。
(八)建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为执法监察制度。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健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规范监督检查行为,实行监督检查事项登记、审批、报告、监督、评审制度,防止和纠正行政违法和不作为。实行监督检查人员定期交流轮岗,防止形成关系网导致腐败。实行管理对象对监督检查人员定期评议制度,防止执法犯法和权力滥用。实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透明量化制度,防止执法不公和随意处罚。实行监督检查人员违纪行为处理制度,严厉惩处腐败行为。
(九)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具体制度。在市纪委和省局纪检组具体指导下修订完善市粮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追究办法,实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合起来的“双考核”制度,注重考核结果的科学运用。惩治粮食流通领域腐败行为。
(十)切实增强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各级粮食行政管理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执行反腐倡廉制度。确保各项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到位。建立违反制度行为责任追究机制,严肃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切实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违法违纪案件及时查处并报告,对群众反映强烈、处理不妥的案件进行纠正和处理。
四、强化对粮食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
(十一)加强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切实加强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粮食主管部门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对所属单位领导班子领导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廉政谈话等制度。市粮食局党组、驻局纪检组对市局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自觉接受监督、自觉搞好配合、自觉抓好反腐倡廉工作。市及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和人员要牢固树立“加强监督是本职,不善于监督是不称职、疏于监督是失职”的理念,依法加强对检查、监察对象尤其是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监督,防止决策失误、权力失控、行为失范。
(十二)加强对干部人事权行使的监督。市及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的监督,健全干部任用失察失误责任追究机制。严肃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问题,坚决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要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聘工作的监督,防止规避程序,暗箱操作。
(十三) 市及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粮食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行使的监督。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惩处力度。规范编制《粮食行政职权目录》,绘制粮食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固化流程。推进粮食行政权力上网工程,市及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全部建立门户网站,设置电子监察平台,开通网上投诉举报系统,做到阳光施政。建立行政问责制度,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十四)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事业单位的监管。认真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加大清查力度。强化出资人财务监督,推动企业完善内控体系,切实加强风险管理,进一步加强出资人审计监督,提高审计监督效能。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不断提升企业经营预算的执行力和约束力。加强企业效能监察,制定和执行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重大决策和企业负责人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国有粮食企业纪检监察工作,推行国有粮食企业会计委派制度。完善和落实国有粮食企业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规定。
(十五)支持和保证纪检监察机构监督。市及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纪律检查机构要依照党章规定加强党内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上级党组织监督、纪律检查机构监督。各级粮食部门要建立健全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和作风情况“一年一述职述廉、一年一组织考核、一年一群众评议、一年一廉政谈话”制度。粮食部门各级党组织应当积极推进党务公开,建立党风党纪监督员制度。粮食部门监察机构要积极开展廉政监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对监察对象的行政行为实施有效监督,严肃查处违反政纪的行为。
(十六)支持和保证粮食职工和社会公众监督。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完善粮食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办法。建立健全粮食政务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信息澄清等工作机制以及考核评议、举报受理、责任追究等监督保障措施,不断丰富公开内容,拓展公开渠道,扩大公开主体的覆盖面。坚持和完善政务公开、企务公开、财务公开和粮食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建立或完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等公布和查阅制度。市、县粮食政务网站应当建立便于群众发表意见的信箱、论坛。认真做好信访举报工作,拓宽渠道,采取举报电话、手机短信、电话传真、网上受理等多种方式,办理群众举报。
(十七)强化预防腐败工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预防腐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究反腐败工作形势,认真分析识别腐败高风险的环节和部位,查找存在问题,制定预防腐败对策。加强与当地司法、纪检、监察、审计、信访等部门的工作联系与合作,了解和掌握粮食系统违法违纪案件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防范工作。建立腐败风险评估、预警和控制机制,将预防腐败的要求体现在有关改革措施和政策规定之中。要做好粮食流通领域反腐败技术研究与推广工作,指导和帮助有关单位堵塞漏洞,预防腐败。
五、深入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机制制度改革
(十八)在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进一步增强干部工作透明度和公开性;进一步完善民主推荐和测评制度,拓宽扩大民主的渠道;进一步规范干部任用提名制度,对干部任用提名的主体、原则、程序、纪律和责任作出具体规定;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决策机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干部任用。完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认真执行中央组织部《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从考核内容、考核形式和考核机制等方面建立健全考核、识别和评价干部的具体制度。健全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和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十九)推进粮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市、县粮食部门要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妥善解决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粮食行业协会分开问题。进一步推进粮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电子监察系统加强对行政审批的规范管理。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体制改革,建立健全以专职人员为主体,兼职人员为补充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队伍。建立健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联席会议制度。
(二十)推进粮食财务管理体制改革。按照规定推行公务接待、公务用车等职务消费改革。完善国有粮食企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薪酬由其上级主管部门集体研定。试行企业法定代表人不直接分管财务的办法,大额资金使用由集体研究决定。建立职工民主理财小组,对企业敏感性费用开支实行民主监督。
(二十一)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继续深化国有粮食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实行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任期制、财务总监委派制。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管理者薪酬、管理层投资持股和重大决策失误追究等制度。建立健全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和交流轮岗制度。严格执行粮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和企业国有产权全部进场交易制度。
(二十二)建立健全大宗粮食交易价格集体决策机制。粮食局长不得擅自干预和自行决定国有粮食企业粮食交易价格。粮食交易价格应当由国有粮食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大宗粮食交易应当在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公开进行,严格禁止场外交易。大宗粮食交易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合同标的价格应当与入账发票价格一致。
(二十三)建立大宗物品集中采购制度。各级粮食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办公用品、会议、接待、车辆维修、加油、保险等服务项目,按照规定进入政府采购系统招标采购。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推行仓储器材、熏蒸药品、基建物资、车辆维修、财产保险等项目集中采购制度。在其他国有粮食企事业单位实行大宗物品询价采购与事前审核制度。
(二十四)推进粮食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在粮食行业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依托滁州粮食政务网,在全市粮食行业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对粮食系统获得省、市“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进行通报表彰。
(二十五)创新粮食流通领域惩防腐败制度。要重点关注领导干部亲友介入具体粮食经营活动,加强对粮食购销合同鉴定、粮食企业资产重组和处置、私设“小金库”、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监管。同时还要注意研究国家政策性粮油指标补贴发放、折旧费提取及使用、托市粮收购和以各种不正当手法应对库存检查等相关问题。
六、坚决纠正粮食行业不正之风
(二十六)加大纠风工作力度。强化对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的监督。严明粮食收购工作纪律,严格禁止收购粮食给农民“打白条”,严格禁止代扣代交其他费用,严格禁止收取粮食装卸入仓费用,严格禁止付款找零搭售物品;严格禁止优亲厚友收“人情粮”,严格禁止“吃拿卡要”行为,严格禁止虚报粮食收购数量,严格禁止搞“转圈粮”,严格禁止商业贿赂和粮食职工倒卖粮食行为,坚决纠正和查处压级压价压秤等严重损害卖粮群众利益的行为。强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意识,完善粮食收购服务承诺制度,健全防治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继续做好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纠正举办节庆活动过多过滥等问题。加强对粮食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规范服务和收费行为。加强对粮食库存安全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行为和腐败问题。
(二十七)依法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继续做好对军供粮、救灾粮等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规范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抽查、检测工作,加大对粮食质量的监管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粮食市场监管,查处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克扣数量、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粮油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二十八)敦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强化对粮食收购工作的监督管理,明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性质和任务,敦促其认真执行国家粮食政策,履行社会责任,树立国有粮食企业的良好形象。要发挥粮食行业协会自律作用,组织企业会员单位对执行国家粮食政策和保证粮油产品质量实行社会承诺制度。
(二十九)落实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全省市级粮食行政机关政风建设考评办法》,推行《县(市、区)级粮食行政机关政风建设考评办法》,促进粮食系统政风行风进一步好转。落实“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规定,建立行风建设责任制。建立纠风工作投诉举报制度,在粮食收购站库显著位置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七、严厉惩治粮食流通领域腐败行为
(三十)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重点查办粮食系统党员领导干部滥用权力、贪污受贿、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利用人事权、审批权、行政执法权谋取私利的案件;严厉查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案件,在政府投资项目或者粮食产业园区建设中虚假招标投标案件,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改制中隐匿、私分、转移、贱卖国有资产的案件;严肃查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的案件;及时查办在粮食收购活动中克扣群众、侵吞粮款,严重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案件,在粮食出库环节刁难客户,索取好处费,严重扰乱粮食流通秩序的案件,在粮食收购许可管理工作中违法行政、违规收费的案件。
(三十一)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要继续抓好商业贿赂治理工作,注意防治粮食购销、粮食出库、粮库建设、粮食企业产权改革、行政审批、政府采购、储备粮轮换、工程建设、产权交易、粮食市场监督检查等部位的商业贿赂问题。对粮食行政机关公务员利用审批权、执法权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案件,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严肃查处贿赂案件,既要惩处受贿行为,又要惩处行贿行为。要认真执行《安徽省粮食行业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暂行规定》,不断完善市、县两级有关规章制度,构建全市粮食行业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长效机制。
(三十二)健全案件查处协调协查机制。市、县要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为牵头单位,中储粮直属库监管机构、农业发展银行等为成员单位,成立案件协调工作小组,互通重要案件信息,形成查办案件合力,有效惩治腐败行为。建立市粮食系统违法违纪案件协查制度,及时有效查处腐败行为。
(三十三)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度。深入剖析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在粮食系统推行典型案件查处结果与剖析发案原因“双通报”制度,及时查处和防范共性案件。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度,严格追究案发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责任。在年度目标考核和评先表彰工作中,对本系统发生大要案的单位,继续实行一票否决制。
八、多措并举保证工作任务贯彻落实
(三十四)深入学习宣传。各级粮食部门党组要周密部署,认真抓好中央《工作规划》、省委《实施办法》和市委、省局《实施意见》的学习宣传,准确理解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大决策,深刻领会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全面把握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省纪委八届三次全会、全国粮食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关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及《规划》、《办法》、《意见》的基本内容,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意见》,充分利用宣传栏、宣传册、工作简报、粮食政务网等载体,加大惩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宣传力度,在全市粮食系统形成有利于贯彻落实的良好氛围。
(三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粮食部门党组是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坚持把贯彻落实各级《工作规划》、《实施办法》和本部门实施《办法》或《意见》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同粮食流通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要把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责任分工,强化责任考核,严格责任追究。党组书记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实行党政齐抓共管。纪律检查机构要切实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协助党组抓好各项任务的分解和落实,健全工作机构,确定专人负责,做好综合协调、调查研究、政策指导、督促检查、总结经验等方面的工作。
(三十六)落实分解任务。贯彻落实《实施意见》,要与每年的工作任务部署相结合,保持全年重要工作任务与《实施意见》重点工作的一致性。机关各科室尤其是牵头和责任科室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抓好工作落实。各牵头责任单位要切实履行主抓职责,会同有关科室抓好分解任务的落实;各责任科室要积极配合,做好分工负责的工作
(三十七)加强督促检查。本《实施细则》落实情况,市粮食局牵头责任科室每年都要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各级粮食纪检监察机构,要认真研究解决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会同有关科室加强督促检查,实施分类指导,推动各项任务的落实。
县(市、区)粮食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参照制定本单位粮食流通领域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各县(市、区)粮食局《实施意见》请于2008年11月底前报市粮食局监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