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县粮食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皖地税函〔2008〕349号)的精神,积极主动与当地财政和税务部门联系,切实做好我省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相关税收的免征工作。
安徽省粮食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粮办财〔2008〕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1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及时加强与当地财政和税收部门的沟通,配合税务部门切实做好承担地方政策性粮油储备企业的税收免征工作。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四日
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地方商品储备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承担地方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二、对承担地方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上述地方储备商品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三、对承担地方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经营上述地方储备商品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所称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承担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财政拨付储备经费的粮、油、棉、糖、肉等5种储备商品的地方商品储备企业。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发文之日至2008年12月31日。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