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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释义
时间:2008-8-8 17:47:27 | 浏览:
保密期限是对公文密级的时效加以规定的说明。如公文针发单位能够知道保密期限,可按照国家保密局的要求在密级程度后标注保密期限,在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间用“★”隔开。如:绝
密★3个月,意味着该公文属于绝密等级,保密的期限为3个月,过期即可解密。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如不标识保密期限,秘密等级两字之间应空l字距离,如需标注保密期限,则秘密等级的两字间则不空l字距离,以使该字段不致过长。
8.1.3紧急程度
如需标识紧急程度,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与紧急程度,秘密等级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紧急程度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2行。
紧急程度是对公文送达时限的要求。根据《办法》规定,紧
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具体“特急”和“急件”的时间要求是多少,由各地行政机关主管自行确定。在标准中只规定紧急程度的标识位置是居于版心右上角顶格第l行。
如果遇到秘密等级和紧急程度需同时标识时,按照秘密等级
在上、紧急程度在下的次序分两行顶格标注在版心右上角。 <
br> 8.1.4发文机关标识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加“文件”组成;对一些特
定的公文可只标识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友文机关标识上
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5mm。对于上报的公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80mm。如需标识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以及紧急程度,可在发文机关标识上空2行向下依次标识(见图三)。
发文机关标识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用红色标识。字号由发文机关以醒目美观为原则酌定,但一般应小于22mm×15mm(高×宽)。
联合行文时应使主办机关名称在前,“文件”二字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布;如联合行文机关过多,必须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
发文机关标识即人们通常所称的“红头”。它是由发文机关
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的。发文机关全称应以批准该机关成立的文件核定的名称为准。规范化简称应由该机关的上级机关规定。
有一些特定的公文在发文机关名称后面不加“文件”二字,如国务院就有“国务院任免通知”红头形式,本标准给这类“红头”留了余地,未规定一律要加“文件”二字,但只限于特定的公文。一般来说,行政机关的重要公文特别是上报的公文均应加“文件”二字。
发文机关标识的字体,本标准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是因为小标宋体字显得庄重,其他字体如楷体、隶书、魏碑等都带有某些书法艺术的成分,应该说不适于标识具有执法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
发文机关标识的字号,本标准以22mm×15mm为高限,现行“国务院文件”的字号即是22mm×15mm。本标准以此为高限,就是要求除“国务院文件”以外,其他各级行政机关标识的字号要小于“国务院文件”,以显示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地位,具体字号各行政机关可根据机关名称的字数多少来定。
关于发文机关标识的位置,本标准提出了两种。第一种是用于平行文或下行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5mm,也就是留出25mm(约2行)位置用于标识上述的份数序号、密级和紧急程度。要注意,即使上述3项要素均不需要标识,也要留出这段空白,也就是说,在设计文件红头时,发文机关位置应自上页边起留出天头37mm十25mm=62mm的距离。
第二种仅限于上行文,凡上报的公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
版心上边缘为80mm,即要留出80mm一25mm=55mm的空白供上级机关批示文件用,也就是说上行文发文机关标识距上页边为天头37mm十25mm十55mm=117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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