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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时间:2008-7-30 10:10:07 |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部门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在粮食生产、流通、消费等过程中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职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信息,是指在履行粮食流通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为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局成立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分管领导任组长,办公室、人事科、调控和监察室等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粮食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督办全市粮食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工作。市、县粮食行政机关办公室是本行政区粮食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督办本行政区粮食政务公开工作。

监察室是全市粮食行政机关粮食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全市粮食行政机关政务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县粮食行政机关监察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粮食政务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政务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公开的信息应及时、准确。若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条  政务信息应建立健全发布协调机制。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政务信息的发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审批制,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七条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八条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机关行政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反映本机关制定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本机关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当将有关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第九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市保密局确定。

第十一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属于粮食行政机关工作秘密的;
  (五)公开后可能会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级粮食行政机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本办法要求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可通过政府网站、粮食简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由产生该信息的主办科室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滁州粮食网》等方式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粮食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局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五条 本机关信息发布实行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粮食行政机关信息进行审查。在政务信息公开前,承办科室应将拟公开信息报经分管领导审查,经同意后方可交办公室予以公开,综合性信息公开需经主要领导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公开。一般一星期公开一次,由办公室提交公开目录备审。

不能确定的政务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六条  本机关建立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十七条  本机关在每年3月31日前按照下列内容,公布上一年度的粮食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一)主动公开粮食行政机关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政务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务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务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八条 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效能办按《责任追究办法》予以责任追究或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粮食行政机关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粮食行政机关信息内容、粮食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指南和粮食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粮食行政机关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粮食行政机关信息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滁州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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