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法规性文件的相继颁布实施,对加强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然而,对于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来说,能不能切实严守有关规章制度,关键还要看能否常怀律己之心。只有在大力加强组织监督、纪律监督等他律的同时,高度重视培养和增强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自律意识,用他律的强化激发自律意识的增强,以自律意识的增强确保各项监督措施的落实,才能促进党内监督工作的健康发展。因此,对于常怀律己之心这块“心地”,每个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都应该自觉地经常“护埂”、“保墒”、“整枝”、“除草”,以便在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和“酒绿灯红”的侵蚀面前,一尘不染,正气凛然。
有的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自律意识不强,并不是不懂得严格自律的重要性,而是思想上存在一些模糊认识。比如,有的人面对金钱、女色的诱惑魂不守舍,并非不知道身为公仆应该怎么做,也并非在对与错、是与非、善与恶面前识别不了,而是在这些诱惑面前,眼花缭乱,“感觉真好”,解除了思想道德武装,以致败倒在金钱、女色等“糖衣炮弹”之下,重利轻义、见色忘义甚至不顾一切满足个人私欲。又比如,有的人不能正确对待自己、不能正确对待组织、不能正确对待同志、不能正确对待利益关系的调整,盲目攀比,总觉得组织“欠了我”、他人“负了我”、社会“亏了我”,越比心态越不平衡,由此导致自律意识销蚀、律己之心荒芜,个别人甚至从“独往独来”的不法不轨行为中得到安慰,让诸如“仕途损失享受补”等歪歪理占据了自己的心灵。再比如,有的人其律己之心在脱离组织或他人监督的时空里,往往被侥幸心理所挤压、所湮灭,觉得偶尔干点越轨违规之事,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只要自己不招,组织奈我莫何”。此外,还有的人,随着职务的提升,地位的改变,自以为位高权重,拿点、要点、收点不算什么,做点出格的事群众也管不着,于是,懈怠律己,漠视他律,恃权享乐,助长了自己的无“畏”心理。 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如果不能正确看待自己,不能清除宽容自己、放松自身要求的歪歪理,就会不顾党规国法、不畏政纪军纪、不管社会舆论,那么,其丧失律己之心,也就不足为奇了。人们往往容易在自觉不自觉间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这就有一个对私欲的约束问题。从社会的角度看,防止滥用权力要靠制度、靠监督。马克思曾经指出:“不是个人在保证不违背法律,而是法律在制约个人专横。”无庸讳言,目前在监督制约机制上,我们还有不够健全或者说到位率不够高的地方,使得一些同志的律己之心未能达到应有的境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一系列重要法规的颁发,正是从根本上提高党内监督工作水平,从而在党内形成积极倡导监督、大胆实施监督、热情支持监督和保护监督的浓厚氛围的重大举措。但就个人而言,党员领导干部要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则离不开强烈的自律意识。只有时时处处警醒自己,加强个人修养,切实做到慎独、慎微、慎权、慎欲,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我们才能真正做到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服好务。 常怀律己之心,贵在经常,也难在经常,关键还在“心”上。心正,才能高度自觉地律己。学习贯彻党内监督法规,也离不开“运用之妙,存乎一心”。每个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都应该以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法规为契机,切实增强自律意识,把“常怀律己之心”作为思想道德和党性修养的座右铭,活到老、学到老、改造到老,以严格自律的行动落实党内监督法规的要求,提升思想境界,永葆共产党人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