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增强粮食行政管理工作的透明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服务质量,参照安徽省粮食局《安徽省粮食局否定报备制度》皖粮监[2006]129号,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市直机关作风,加强效能建设的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否定报备制是指市粮食局在办理粮食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市局直属单位和县(市、区)粮食局工作请示、上级机关交办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时,认为管理相对人的申请和要求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精神,或批准条件不具备,或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予以否定或者不予办理的,经办部门或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以规范文书及时向分管领导报送或向上级机关报告备案的制度。 第三条 经办部门从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经核实符合否定条件的事项提出否定意见,由经办人员填写《滁州市粮食局否定报备登记表》(一式两份),经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局长审定。 第四条 分管局长经认真审核《否定报备表》后,发现疑问的,应及时查明;发现违反政策规定的,应及时纠正;符合否定条件的,应及时批准。 第五条 经办事项否定后,经办部门应在分管局长批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管理相对人。管理相对人要求退还被否定的申请材料的,应当退还。退还材料时,管理相对人应出示身份证明材料并签收备查。 第六条 有关部门对所经办的事项实行否定而没有遵守否定报备制度的,市局监察室应予以纠正;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条 应实行否定报备而未报备,第一次违反的,责令经办部门或人员作出书面检查或给予诫勉教育;第二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取消评先资格;第三次则调离工作岗位或给予以纪律处分。 第八条 本制度由市局监察室会同人事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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